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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
日期:2023-06-23  作者: 来源:  浏览量:1291

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

第一条 ?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(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)?,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?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(含预科?、高职?、第二学士学位?,不含退役士兵学生?,下同)在?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?,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?。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?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。

第二条??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?;

(二)热爱祖国?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?;

(三)遵守宪法和法律?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?;

(四)诚实守信?,道德品质优良?;

(五)勤奋学习?,积极上进?;

(六)家庭经济困难?,生活俭朴。

第三条 ?每年 9 30?日前?,学生(不含退役士兵学生)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?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?,?向学校提出申请?,并递交《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?申请表(样表)》(见附件 3-1)。

在同一学年内?,?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?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?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?,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。

第四条 ?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(自治区?、直辖市?、计划单列市 ,?以下统?称省)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,报财政部?、教育部审?核。

财政部?、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(不含退役士兵学生)下达?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?,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。

财政部?、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(不含退役士兵学生)下达?省级财政、教育部门。

第五条 ?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?。各省财?政、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?、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?,?以及高校数量?、类别?、办学层?次、办学质量、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?,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。

第六条 ?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?,对民族院校?、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?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。

第七条 ?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?,评定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八条 ?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?。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?,制定具体评审细则?,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。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?,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。

第九条 ?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?,组织?评审?,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?,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??,于每年?11 ?10?日前?,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中?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。

第十条 ?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。

第十一条 ?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?,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?,确保?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
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?,?由于出国?、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?,暂?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?,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?。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?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
第十二条 ?民办高校(含独立学院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?、举办者按照规定?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?,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?通本专科学生?,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?,具体评审管理办法?,?由各地制定。